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税种优惠新政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税种优惠新政 一、增值税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城建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增值税暂免征收,则城建税也暂免征收。
三、企业所得税 1、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 1、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长沙智勤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供稿 2017.2.24 |